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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红星美凯龙商铺骗局,骗了上千投资者,金额上亿

    信息发布者:毕海豹
    2019-07-16 19:38:03   转载

    楼主

    中国红星美凯龙集资诈骗 
    1、卖房时的虚假宣传和广告,与桐乡帝豪房产联合欺诈,抬高房价的事实. 

    2、出台忽悠的合同条款忽悠老百姓. 
    3、降低租金回报提高加扣市场运营成本. 
    4、多次谈判毫无诚意忽悠老百姓.
    5、涉嫌串通桐乡帝豪房产非法融资,牵涉数以千计投资者,金额5亿,红星骗子还业主的血汗钱!


    你们好。我们是桐乡红星美凯龙的业主,分别于2008年-2011年之间购买了桐乡红星美凯龙的商铺。当初大家都是满怀希望,基于对红星美凯龙大品牌的极度信任和包租10年加8-18%租金回报的承诺而成为了业主。(见附件:红星美凯龙的商铺宣传资料)

    桐乡红星美凯龙以虚假宣传及各种诱骗方式,高价售卖商铺给各地消费者,并肆意违反承租协议,降低返租租金,欺骗业主,侵害了所有业主的利益,涉嫌诈骗。

    事实和理由:


    一、售前欺诈宣传:
    1、 所有宣传资料和工作人员介绍都是以红星美凯龙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并一再强调红星美凯龙大品牌的实力,信誉和品质保障。销售人员的名片也都是红星美凯龙的,利用红星美凯龙的知名度进行销售,并说开发商帝豪公司和红星美凯龙是一体的(红星美凯龙和帝豪也许互有股份,这一点购房者无从得知),而红星后来的声明说不是,实际销售主体是当地开发商帝豪。这样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涉嫌欺诈。
    2、 宣传资料中提到的10年内嘉兴地区不会开第二家红星美凯龙,而嘉兴红星美凯龙于2010年10月就开业了,明显违反了当时的承诺,并严重分流了商铺的生意量,危害了业主利益,涉嫌欺诈。
    3、 宣传资料举例说另一城市红星美凯龙的租金在120元/平方以上,桐乡的回报最低为8%,高于银行按揭贷款利率,业主每月收租后还完贷款还有多余收益,以此诱骗买房者。目前事实证明反租数额已远远低于承诺数额,有夸大宣传欺诈的嫌疑。

    二、销售过程中欺诈蒙骗:
    1、 付定金前不给业主查看合同文本就让买房者签字,欺骗说合同都是国家统一文本并且在政府相关部门备过案的,以此麻痹消费者。但实际情况是合同版本有多个,且和业主利益有关系的关键条款,内容各有不同。最重要的是,在没看到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发现销售主体并非之前宣传中提到的红星美凯龙,而是桐乡帝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欺诈嫌疑。
    2、 付完定金看到合同后,发现销售主体并非为美凯龙而是桐乡帝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买房人提出疑问,被告知是一体的。当有业主因此提出不买时,出售方拒绝退还定金,以此胁迫购买,极为霸道,涉嫌欺诈。
    3、 包租合同按照签订时间不同有多个版本,特别是关于租金算法这点最关键的利益点,几个版本差别很大。且后期版本中并未像售前宣传一样注明收益率(仅用一个公式模糊的写了反租收益计算方法),不同版本的合同对返租收益定义有明显差别,诈骗意图非常明显。
    4、 《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明确提出办理权属的3证(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没有业主拿到过契税证,属三证不全,且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不符,有欺诈嫌疑。

    三、售后欺诈蒙骗:
    1、 部分业主合同中承诺2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从未得到履行;而当业主从2010年开始不断打电话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得到的答复是从没有其他业主提过要成立业委会的,并一再拒绝公开业主名单的请求,从而阻挠业委会成立,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侵害业主权益。
    2、 不按《合同法》程序要求,在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随意更换物业公司,有侵害业主权益之嫌疑。
    3.
    肆意违反包租合同条款,在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任意延期返租,大幅降低返租租金,且不按合同条款对业主进行补偿,侵害业主利益。

    四、其它:
    1.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即包租合同中的附件《收据》:甲方收到乙方代为承租方先行支付的2009年2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两年的房租:甲方初次购入该房总房价的1%。当时强迫每个业主签字。业主均表示不明白此文的意思,被告知此条文跟业主利益无关,只要在上面签字即可。所有业主被强迫在此条款上签字,明显有失公平原则。
    2. 根据国家(银发(1999)289号)《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规定所指“非法集资”之一的一种情形:(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桐乡红星美凯龙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商业店铺进行售后返租,不等份分割,以不确定的对象为招商目标,所进行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既进行的一种集资行为。该行为已经完全等同于该法规通知内容,有关非法集资的基本要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
    3. 根据红星美凯龙2010年5月25日发布的《红星美凯龙关于商铺投资的严正声明》,“我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浙江的杭州、桐乡、湖州、安吉、嘉兴、舟山,江苏的南京、泰兴、昆山、宿迁,福建的泉州,山东的潍坊等地)均没有任何产权式商铺销售或商铺使用权出让,更不会对这些商铺投资者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从外观看桐乡红星美凯龙和位于上海真北路的红星美凯龙总店一模一样,没有红星美凯龙许可和支持,开发商不会将建筑商场给红星美凯龙做免费的广告,并且红星美凯龙官方网站也是明确承认桐乡店为本公司的第39家分店。
    4、如果真如红星美凯龙声明中所说,桐乡红星美凯龙与红星美凯龙公司无关,当得知桐乡帝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虚假宣传时,为什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均未红星美凯见龙公司采取行动制止对方,而默许其继续经营?
    全体业主均是基于对红星美凯龙这个强大品牌的信任,才愿意成为桐乡红星美凯龙业主的,对于这一点贵公司和其他各参与方均是心知肚明,而红星美凯龙公司极大地利用了这一点。因此,对于桐乡红星美凯龙目前的状况,红星美凯龙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经业主一致同意,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 终止包租合同,停止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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